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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保密法治建設 筑牢新時代國家秘密安全防線

            閱讀次數:807來源:發布時間:2024-04-19 16:32:15【字體      
            2024年2月27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20號主席令,公布了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保密法的修訂頒布,是我國保密法治建設進程中一個新的里程碑,為保護國家秘密安全,更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提供了堅強法治保障。
            一、深刻認識修訂頒布保密法的重要意義,增強學法用法的責任感使命感
            保密法自1988年9月頒布、2010年4月修訂以來,有力促進了保密事業發展,對于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進入新時代,國際國內形勢發生深刻變化,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保密工作面臨一些新問題新挑戰。修訂頒布保密法,是新形勢下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保密工作決策部署,健全國家安全體系,加強保密法治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于筑牢新時代國家秘密安全防線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一)修訂頒布保密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保密工作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保密工作應黨而生、伴黨而行、為黨而興,始終是黨和國家的一項重要工作,在我國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歷史時期,都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作出關于加強和改進保密工作的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就保密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為做好保密工作指明了前進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央保密委員會加強統籌、狠抓落實,全國保密戰線踔厲奮發、埋頭苦干,與時俱進筑牢國家秘密安全防線,保密工作適應新形勢,實現新發展。這次保密法修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中央關于保密工作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將黨的十八大以來保密工作成熟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為維護國家秘密安全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修訂頒布保密法是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加強保密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黨的十八大以來,保密法律制度體系不斷健全,保密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提升,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管理國家秘密的能力不斷增強。當前,法治政府建設的全面推進對保密法治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必須在更高層次、更高水平上加強保密法治建設,健全保密法治體系。這次保密法修訂,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旗幟鮮明地將黨管保密寫入法律,完善保密管理體制機制,健全國家秘密管理制度,規范保密監督管理,明確保密違法責任,著力在法治軌道上推進保密工作高質量發展。
            (三)修訂頒布保密法是踐行總體國家安全觀,健全國家安全體系的必然要求。保密工作處于反竊密防泄密斗爭的第一線,與國家安全各領域高度融合,是國家安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深入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構建更加科學、完善的國家秘密管理體系,做到國家安全領域拓展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覆蓋到哪里。這次保密法修訂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緊密圍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著力防范化解重點領域泄密風險。同時,注重與國家安全相關法律銜接協調,形成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法治合力,為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發展格局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準確把握保密法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提升依法管理的能力
            保密法的修訂,立足新時代新征程保護國家秘密安全需要,對保密管理制度進行了全面優化。貫徹實施保密法,要深刻領會立法原意,準確把握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
            (一)注重黨管保密、依法管理。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把黨的領導落實到黨和國家事業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黨管保密是保密工作長期實踐和歷史經驗的總結,是保密工作必須堅持的政治原則。這次保密法修訂把黨對保密工作的領導寫入法律,明確中央保密工作領導機構職責,旨在更好發揮黨管保密的政治優勢和組織優勢。依法管理國家秘密是依法治國在保密領域的具體體現。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和網絡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保密工作的對象、內容和職責、任務都發生深刻變化,只有堅持依法管理,才能更好地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規范社會行為,共同維護好國家秘密安全。這次保密法修訂完善了一系列保密管理制度,嚴格規范保密行政許可、行政檢查、案件查處等行政行為,著力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注重積極防范、突出重點。保密工作的本質特征決定了必須防患于未然,始終堅持把防范竊密泄密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積極主動,關口前移。這次保密法修訂進一步完善了保密宣傳教育制度,旨在筑牢保密思想防線;建立了風險評估、監測預警、應急處置、信息通報制度機制,有利于及時發現和消除泄密風險隱患,有效防范泄密事件的發生。突出重點是抓好保密工作的重要方法和有效路徑。保密工作點多、線長、面廣,必須突出重點,處理好重點與全面的關系,合理分配保密資源,確保核心秘密安全。這次保密法修訂,聚焦重點區域、重點領域、涉密人員的保密管理,完善相應管理制度,有的放矢、精準施治。突出重點不是“只要重點”,保密法在加強重點保密管理的同時,注重統籌兼顧,加強全面管理,促進保密工作協調發展。
            (三)注重技管并重、創新發展。近年來,隨著信息化、數字化的飛速發展和廣泛應用,國家秘密的存在形態、處理方式發生深刻變化,必須注重技術防護與管理措施雙管齊下,構筑起集人防、物防、技防于一體的綜合防范體系,確保國家秘密安全。這次保密法修訂進一步完善了保密管理措施,提升了保密管理效能,同時更加注重科技在保密工作中的支撐和引領作用,新增了涉密信息系統全流程管理和風險評估相關規定,對用于保護國家秘密的安全保密產品、保密技術裝備等提出明確要求。創新發展是保密工作與時俱進、更好維護國家秘密安全的內在要求。做好新時代新征程保密工作,必須主動適應保密形勢任務要求,應勢而動、順勢而為,加強保密理念、體制機制、方法手段和科學技術創新。這次保密法修訂創新管理機制,完善管理制度,鼓勵和支持保密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強調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旨在激發保密科技創新主體活力,加快實現保密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強,提升保密工作體系對抗能力。
            (四)注重精準保護、保放適度。信息公開與國家秘密保護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是辯證統一的,都是為了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該公開的不公開,不該公開的公開,都會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正確認識和把握二者的關系,關鍵是要做到依法公開、依法保密、保放適度。這次保密法修訂充分考慮了信息公開與保密的關系,進一步強化國家秘密的精準保護,最大限度保障信息資源合理利用。修訂后的保密法明確,保密事項范圍的確定應當遵循必要、合理原則,進行科學論證評估,從源頭上提升定密工作的科學性和精準性;將國家秘密的定期審核修改為每年審核,督促機關、單位及時審核已確定的國家秘密,推動及時解密。此外,增加了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專門條款,建立起信息公開的“安全網”,做到該保守的秘密堅決守住,該公開的信息依法公開。
            三、宣傳貫徹實施好保密法,為維護國家秘密安全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保密戰線要把學習貫徹保密法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任務,在保密法的學習宣傳、貫徹實施上下功夫,全面提升保密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一)廣泛組織學習宣傳。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保密工作機構及保密干部要帶頭學習保密法,先學一步、學深學透,不斷提高依法管理國家秘密的能力和水平。同時,要組織好保密法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切實增強黨政領導干部和涉密人員的保密法治意識和履職能力。面向社會公眾廣泛開展保密普法宣傳活動,在全社會營造保密工作良好氛圍,引導廣大人民群眾牢固樹立“保守國家秘密人人有責”的觀念,為保密工作筑牢堅實群眾基礎。
            (二)全面抓好法律實施。機關、單位要認真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依法設置保密工作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保密工作,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保密工作格局,確保保密法規定的各項制度落到實處。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要模范貫徹實施保密法,全面履行法律賦予的行政管理職能,把法治原則貫穿到保密工作全過程、各方面,扎實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堅決追究保密違法責任,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管理國家秘密的能力和水平。
            (三)抓緊完善配套制度。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將與有關部門統籌推進保密法規制度的立改廢釋工作,進一步增強保密法律制度體系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形成科學完備、布局合理的保密法律制度體系。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保密工作機構要以保密法修訂為契機,及時制定修訂配套保密制度,確保與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緊密銜接。
            做好新時代新征程保密工作,責任重大,使命光榮。我們要更加緊密地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強化使命擔當,嚴格依法治密,認真履行保黨的長期執政地位、保國家安全、保人民幸福、保民族復興的重要使命,不斷推進保密工作高質量發展,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貢獻保密力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保守國家秘密(以下簡稱保密)工作的領導。中央保密工作領導機構領導全國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保密工作戰略和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保密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進國家保密法治建設。
            第四條 保密工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遵循黨管保密、依法管理,積極防范、突出重點,技管并重、創新發展的原則,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條 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義務。
            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第六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七條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第八條 機關、單位應當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依法設置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保密工作,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監督檢查。
            第九條 國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保密宣傳教育,將保密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鼓勵大眾傳播媒介面向社會進行保密宣傳教育,普及保密知識,宣傳保密法治,增強全社會的保密意識。
            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保密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依法保護保密領域的知識產權。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保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機關、單位開展保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本單位年度預算或者年度收支計劃。
            第十二條 國家加強保密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完善相關激勵保障機制。
            對在保守、保護國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十三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
            第十四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簡稱保密事項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單獨或者會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規定。
            軍事方面的保密事項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保密事項范圍的確定應當遵循必要、合理原則,科學論證評估,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保密事項范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
            第十六條 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
            第十七條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權限。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特殊情況下無法按照上述規定授權定密的,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授予機關、單位定密權限。具體的定密權限、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于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權限,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范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第十八條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或者辦理其他機關、單位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派生定密的,應當根據所執行、辦理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
            第十九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保密事項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有條件的可以標注密點。
            第二十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第二十一條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圍。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該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批準。原定密機關、單位對擴大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有明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機關、單位對承載國家秘密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載體(以下簡稱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應當作出國家秘密標志。
            涉及國家秘密的電子文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國家秘密標志。
            不屬于國家秘密的,不得作出國家秘密標志。
            第二十三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二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每年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內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不再作為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后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確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條 國家秘密載體的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設施、設備中保存,并指定專人管理;未經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應當指定人員負責,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 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研制、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二十八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四)寄遞、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六)其他違反國家秘密載體保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禁止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
            禁止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第三十條 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并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規定,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開展風險評估。
            第三十一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信息系統、信息設備的保密管理,建設保密自監管設施,及時發現并處置安全保密風險隱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將涉密信息系統、涉密信息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二)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統、涉密信息設備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三)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統、非涉密信息設備存儲或者處理國家秘密;
            (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六)其他違反信息系統、信息設備保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用于保護國家秘密的安全保密產品和保密技術裝備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
            國家建立安全保密產品和保密技術裝備抽檢、復檢制度,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授權的機構進行檢測。
            第三十三條 報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印制、發行,廣播節目、電視節目、電影的制作和播放,網絡信息的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第三十四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配合監察機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發現利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發布的信息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保存有關記錄,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報告;應當根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刪除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信息,并對有關設備進行技術處理。
            第三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第三十六條 開展涉及國家秘密的數據處理活動及其安全監管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安全保密防控機制,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防范數據匯聚、關聯引發的泄密風險。
            機關、單位應當對匯聚、關聯后屬于國家秘密事項的數據依法加強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機關、單位向境外或者向境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組織、機構提供國家秘密,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位應當采取保密措施,并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第三十九條 機關、單位應當將涉及絕密級或者較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的機構確定為保密要害部門,將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專門場所確定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設備。
            第四十條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屬于國家秘密不對外開放的其他場所、部位,應當采取保密措施,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決定對外開放或者擴大開放范圍。
            涉密軍事設施及其他重要涉密單位周邊區域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加強保密管理。
            第四十一條 從事涉及國家秘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保密管理能力,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從事國家秘密載體制作、復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或者涉密軍事設施建設等涉及國家秘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經過審查批準,取得保密資質。
            第四十二條 采購涉及國家秘密的貨物、服務的機關、單位,直接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機關、單位委托企業事業單位從事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十三條 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經過保密教育培訓,具備勝任涉密崗位的工作能力和保密知識技能,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承擔保密責任。
            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對因保密原因合法權益受到影響和限制的涉密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待遇或者補償。
            第四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涉密人員管理制度,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崗位責任和要求,對涉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有關機關認為涉密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準出境。
            第四十六條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機關、單位應當開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國家秘密載體,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不得違反規定就業和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脫密期結束后,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對知悉的國家秘密繼續履行保密義務。涉密人員嚴重違反離崗離職及脫密期國家保密規定的,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處置措施。
            第四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民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作出處理,并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保密規章和國家保密標準。
            第四十九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保密檢查、保密技術防護、保密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對保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國家秘密確定、變更或者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機關、單位予以糾正。
            第五十一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機關、單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涉嫌保密違法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或者組織、督促有關機關、單位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對嚴重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涉密人員,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將其調離涉密崗位。
            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十二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密檢查和案件調查處理中,可以依法查閱有關材料、詢問人員、記錄情況,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設施、設備、文件資料等;必要時,可以進行保密技術檢測。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保密檢查和案件調查處理中發現的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予以收繳;發現存在泄露國家秘密隱患的,應當要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對存在泄露國家秘密隱患的設施、設備、場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條 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機關,需要對有關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屬于何種密級進行鑒定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鑒定。
            第五十四條 機關、單位對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人員不依法給予處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議糾正;對拒不糾正的,提請其上一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該機關、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保密風險評估機制、監測預警制度、應急處置制度,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工作。
            第五十六條 保密協會等行業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展活動,推動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寄遞、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將涉密信息系統、涉密信息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統、涉密信息設備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統、非涉密信息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五十八條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或者未履行解密審核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電信主管部門、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 取得保密資質的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涉密業務、降低資質等級;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保密資質。
            未取得保密資質的企業事業單位違法從事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涉密業務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涉密業務,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一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保密工作的具體規定,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
            第六十四條 機關、單位對履行職能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不屬于國家秘密但泄露后會造成一定不利影響的事項,適用工作秘密管理辦法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工作秘密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十五條 本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保密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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